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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主 席习 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 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信息发布者:冯江涛
    2019-06-30 05:58:14   转载


    国家 主 席习 近 平签署发布特赦令 对九类服刑 罪 犯实行特赦新华网 昨天



    国家 主席习 近 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 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 犯实行特赦。

      
    根据国 家主 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  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 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国家 主 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 贿犯 罪,军人违反职责犯 罪,故意杀 人、强 奸、抢 劫、绑 架、放 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 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贩 卖 毒 品犯 罪,危害 国家安全 犯 罪,恐 怖活动犯 罪的罪 犯,其他有组织 犯 罪的主 犯,累 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 刑、死 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 罪被判处 刑罚的;四是不认 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 危险性的。


    国家 主 席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 刑 罪 犯,经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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